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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949-5号

张根发与王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根发,王义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49-5号申请执行人张根发,男,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王义贵,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以(2015)南执字第0094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义贵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B3幢一单元1402室的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王义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先进、王义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义贵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B3幢一单元1402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黄旭初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