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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489号

原告韩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489号原告韩某,女,委托代理人梁小峰,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范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郭爱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