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892号原告仇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原告仇某预交),由原告仇某负担。
审判员 吴洪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满琴 百度搜索“”
仇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892号原告仇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原告仇某预交),由原告仇某负担。
审判员 吴洪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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