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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892号

仇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892号原告仇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原告仇某预交),由原告仇某负担。

审判员  吴洪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满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