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高法执字第1203号

宋世龙、李来刚等与邓世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世龙,李来刚,管玉珍,邓世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高法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宋世龙。申请执行人李来刚。申请执行人管玉珍。被执行人邓世坤。本院在执行宋世龙、李来刚、管玉珍与邓世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01)高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