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姜某乙。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宋某、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宋某、姜某乙协助姜某甲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姜某甲名下。调解生效后,张某、宋某、姜某乙未能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姜某甲名下。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相关协助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涉案房屋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姜某甲01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