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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执字第522号

刘世峰与王泽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世峰,王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522号

申请执行人:刘世峰,男,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王泽杰,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献国

审判员  张连臣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