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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224号

刘伟与王普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伟,王普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普虎,男,汉族,住胶州市。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1411号,标的为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2013)胶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于2013年12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伟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胶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