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78号原告雷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郎 邦
代理
审判员 闫丹丹
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