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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民初78号

雷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雷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78号原告雷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郎 邦

代理

审判员  闫丹丹

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