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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931号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范市临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慈溪市范市临港食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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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931号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毅,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范市临港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湖滨路与兴旺路路口。经营者:余金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范市临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范市临港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陈约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范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