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545号原告国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学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彦超 更多数据:
国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545号原告国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学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