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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545号

国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国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545号原告国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学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