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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451号

汤红美与钟李卿、徐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李卿,汤红美,徐炜,夏荣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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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李卿,职工。

委托代理人:季王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红美,经商。

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徐炜,经商。

原审

被告:夏荣军,经商。

上诉人钟李卿为与被上诉人汤红美、原审被告徐炜、夏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李卿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李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李卿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钟李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永红

审 判 员  孙雅和

代理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