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李卿,职工。
委托代理人:季王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红美,经商。
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徐炜,经商。
原审
被告:夏荣军,经商。
上诉人钟李卿为与被上诉人汤红美、原审被告徐炜、夏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李卿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李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李卿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钟李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永红
审 判 员 孙雅和
代理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