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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804-1号

王建斌与卢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斌,卢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804-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斌,男,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卢亚强,男,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原告王建斌诉被告卢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亚强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家沟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亚强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家沟信用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勤选

审 判 员  封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