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青岛朗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果园社区居委会西30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59526807-2。法定代表人朱光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清峰,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雯君,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开心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产业聚集区小微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剑威,男,40岁左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朗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开心果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李剑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朗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徐 鹏
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家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