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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刑终180号

黄贵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贵小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180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贵小。2010年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贵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贵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0元系毒资,依法予以没收。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贵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黄贵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贵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贵小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丽欢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蒋小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