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164号罪犯薛某,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湖德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3)浙湖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某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夏霞琦
审判员 潘嘉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