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支行。被执行人车明兴、刘诗春、曲晓艺、王本春、王福路、王文杰、于志军、张本刚、张可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支行与被执行人车明兴、刘诗春、曲晓艺、王本春、王福路、王文杰、于志军、张本刚、张可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