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11执776号徐志达:被执行人徐志达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16)浙021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志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浙0211执776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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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达危险驾驶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11执776号徐志达:被执行人徐志达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16)浙021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志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浙0211执776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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