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01民初273号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33339-6。法定代表人袁波,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军供路**丽水龙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杨智翔,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晋宁,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柳强,男,43岁,汉族,云南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已支付物业管理费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俊斌
审判员 刘光辉
审判员 朱应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