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行审13号

淮安市淮阴区环境保护局与淮阴区袁集乡二加六豆制品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环境保护局,淮阴区袁集乡二加六豆制品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1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沈正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静,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时洪生,该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淮阴区袁集乡二加六豆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颜从林,该加工厂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淮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淮环行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非诉执行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环境保护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判员  韩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