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1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沈正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静,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时洪生,该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淮阴区袁集乡二加六豆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颜从林,该加工厂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淮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淮环行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非诉执行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环境保护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判员 韩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