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60号
申请人:杜保贤,男,1969年4月16日生。
被
申请人:杜套民,男,1964年12月24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套民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黄楝树锦园小区A4号楼3单元5层东户房屋一套及杜套民所有位于平顶山市黄楝树锦园小区A4号楼3单元一层商铺自西向东7-8间(3912)门面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杜保谦所有的豫JGY6**号小型轿车、杜保谦所有的(濮房权证市字第2010-144**号)房屋、郭社琴所有的(濮房权证市字第2000-002**号)房屋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套民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黄楝树锦园小区A4号楼3单元5层东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杜套民所有位于平顶山市黄楝树锦园小区A4号楼3单元一层商铺自西向东7-8间(3912)门面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