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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0024号之一

周必涛、王志连、朱敏与淮南市泥河液化气有限公司、李体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必涛,王志连,朱敏,淮南市泥河液化气有限公司,李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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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必涛,男,汉族,住��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执行人:王志连,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申请执行人:朱敏,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泥河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李体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体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4)淮执字第000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体龙名下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黄圩村友谊路东侧的产权证号分别为淮南房权证潘区字第9060100**号、房地权淮潘字第9559号、房地权淮潘字第95**号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体龙名下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黄圩村友谊路东侧的产权证号为淮南房权证潘区字第9060100**号、房地权淮潘字第9559号、房地权淮潘字第95**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廖 章

审 判 员 :詹祖强

代理

审判员 :冯伟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心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