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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98-2号

蚌埠市禹会区马城水稻良种场与孙宗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马城水稻良种场,孙宗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区马城水稻良种场,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法定代表人:顾春雨,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刘化安,该场副场长。

被执行人:孙宗田,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区马城水稻良种场与被执行人孙宗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区马城水稻良种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086.3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宗田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蚌埠淮河支行银行账户10008.01元。除此之外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且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04执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或

本院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洪乾

代理

审判员  李忠波

代理

审判员  刘书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