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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119号

王艳与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9号楼6单元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83579-0。

法定代表人:张浩杰,执行董事。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3号王艳与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王艳逾期交房违约金3000元,于2016年3月20日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232元,由王艳负担200元,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王艳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将执行标的3032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王艳。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马虹英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