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2013)苏中执字第79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禾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禾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玉祥、王惠生、王村、王祥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苏中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禾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禾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玉祥、王惠生、王村、王祥兴执行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1735975.7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7714576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再支付执行款15800000元及执行费83200元本案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本院(2012)苏中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已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