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631号原告陈梅,女,199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祝有富,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国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民营经济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侯星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诉被告攀枝花市国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梅承担。
审判员 何国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敦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