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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7-1号

王亚与王小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王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男,汉族,1978年3月21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王小东,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6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王小东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王小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小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朱庄支行的存款131400元(账户6273)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颍上县工商银行,账户:13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