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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执17号

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多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多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12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吕超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栋,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秦盛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号高抖广场D座2层20202房。法定代表人蔡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多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多帮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长丰园12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何保仓,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多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多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2000000元、利息(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陕西多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西安秦盛公司、陕西多帮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秦盛公司、陕西多帮公司进行“四查”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景公司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17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或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孙献民执行员  张 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