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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第1102号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第1102号

原告:范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吾新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