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3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3)西执字第1369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赡养费27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2700元,本院遂将该笔案款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还。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赡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