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29-4号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南首。法定代表人潘书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城共青团路6号。法定代表人蔡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商业街分理处账户15×××06内的存款6927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祝华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