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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195号

(2015)华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朱亚芳与被执行人朱建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亚芳,朱建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朱亚芳,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建好,男,1975年3月2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亚芳与被执行人朱建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建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亚芳借款本息300000元,诉讼费2909元,合计302909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朱建好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建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朱亚芳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建好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加德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石燕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岑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