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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刑初字第00119号

马继平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宣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马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继平,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宣恩县国土资源局沙道沟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住宣恩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1月9日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继平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追究被告人马继平的刑事责任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红艳

审 判 员  廖恩平

代理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垣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