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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执313号

贵州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段钢、张旭林、周厚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后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2868-1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棚户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

被执行人:吴建江,男,苗族,1986年6月14日生,住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州。本院在执行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建江商铺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忠庆

审判员  何 帆

审判员  曹 锦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