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刑初309号自诉人:曾定芳,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人:周江龙,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自诉人曾定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本院追究被告人周江龙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作民事赔偿。自诉人诉称,2016年3月2日,多人来到自诉人合法承包的山上拔除并装走40余棵桂花树。后经自诉人报警,出警警察告知自诉人,前述行为系安吉城投公司所为,安吉城投公司对此也予承认。至今,被拔走的桂花树,仍在被告人处,由此给自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虽自诉人希望能协商解决纠纷,但被告人并无诚意,故自诉人提起自诉。
本院认为,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明有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显然,从自诉人的诉称事实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于自诉人曾定芳的自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 判 长 俞一农
审 判 员 周卫良
人民陪审员 章 彥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芳芳·?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