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德全,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职务总经理。
原告王文诉被告张德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于2016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德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