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2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花,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61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刘某甲,张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朋礼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代 强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