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新忠。被执行人张娜娜。被执行人张蕾。本院在执行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新忠、张娜娜、张蕾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