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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24号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新忠、张娜娜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新忠,张娜娜,张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新忠。被执行人张娜娜。被执行人张蕾。本院在执行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新忠、张娜娜、张蕾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