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472号原告陈超。委托代理人赵远远,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维根,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陶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超负担。
审判员 柳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