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1执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玉娥,女,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XXXX。被执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作出(2016)琼9001执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五指山市河北西路五指山水·林溪项目3号楼2-704号房,面积共为140.21平方米房产,并查询被执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金标
审判员 王成群
审判员 黄 青xk5t1hfiuac75nounv案件唯一码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玉忠
书记员王文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