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3055-2号

廖伟樑、黄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伟樑,黄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055-2号

申请执行人:廖伟樑,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黄楚文,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楚文的集体分红、征地收入、福利金80575.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颖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