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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764-4号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梅小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梅小琴,王碧德,艾小龙,周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76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重庆宾馆商务大厦20层C座,组织机构代码77489730-9。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757-3。

法定代表人:艾小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梅小琴。

被执行人:王碧德。

被执行人:艾小龙。

被执行人:周咏梅。关于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梅小琴、王碧德、艾小龙、周咏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梅小琴、王碧德、艾小龙、周咏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0379060.55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以(2014)渝一中法执保字第214-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了王碧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号房屋,产权证号113(2008)字第002974号,建筑面积319.46平方米。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房屋委托司法处置。2015年10月16日,经重庆海特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渝海特[2015]评鉴字第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评估总价为618.47万元。本院以评估价618.47万元委托重庆汇丰拍卖有限公司将前述房屋委托拍卖,重庆同惠生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30000118671-1-1)于2015年12月18日以618.47万元的价格竞买。本院将上述房屋过户给竞买人重庆同惠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并将拍卖款618.47万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另查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碧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号房屋,产权证号113(2008)字第00568号,建筑面积297.64平方米,系其他权利人的抵押物,并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梅小琴、王碧德、艾小龙、周咏梅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将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梅小琴、王碧德、艾小龙、周咏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梅小琴、王碧德、艾小龙、周咏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条件。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7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钱红斌执行员 陈昌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