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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民初797号

赵家贵与张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家贵;张宝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324民初797号 原告赵家贵,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 被告张宝兴,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家住罗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家贵诉被告张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家贵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家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家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