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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恢148号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巩伦平、李现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巩伦平;李现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谷峰。被执行人巩伦平,男,汉族,1963年0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被执行人李现蕊,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巩伦平、李现蕊(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69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巩伦平等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张 琭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雨奇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张 琭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雨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