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4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振祥,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某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者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