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迟菲菲。本院在执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迟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