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陈士献。被执行��于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士献与被执行人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
陈士献与于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陈士献。被执行��于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士献与被执行人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