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318号
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35号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大峰,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李玉双,女,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姚风山,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孔纯元,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李大,女,汉族,住庆云县。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俊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手续难以送达,需转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