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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318号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俊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大峰,李玉双,姚风山,孔纯元,李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318号

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35号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大峰,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李玉双,女,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姚风山,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孔纯元,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李大,女,汉族,住庆云县。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俊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手续难以送达,需转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