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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635号

刘仁忠与攀枝花市国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仁忠,攀枝花市国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635号原告刘仁忠,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祝有富,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国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民营经济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侯星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忠诉被告攀枝花市国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忠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仁忠承担。

审判员  何国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敦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