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425民初91号 原告李克宏,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易门县。 委托代理人陈奉文,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权限。 被告杞成红,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易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宏诉被告杞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宏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克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5元,本院已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晓燕
审 判 员 溥金芝
人民陪审员 周红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天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