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商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大同焦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南路新庆巷甲一楼,注册号140200110001262。法定代表人许华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双塔西街130号,注册号140000100005889。法定代表人江万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大同焦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迎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山
审判员 许晓东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